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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結婚要件、民法婚姻篇、結婚實質要件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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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即結婚須具備雙方為結婚合意的書面、二名以上證人之簽名 ...

民法 結婚要件在民法親屬編之結婚-定義、形式要件與無效或撤銷效果 - 3people ...的討論與評價

5. 96年修正前舊條文: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民法 結婚要件在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編章節條文 ·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 二、故違結婚期約。 ·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 六、婚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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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結婚要件在結婚,必須辦理登記了(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討論與評價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這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前國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的原始法條,本條係結婚的形式要件。

    民法 結婚要件在5.23儀式婚改登記婚法院續辦「公證結婚」 - 司法院的討論與評價

    【本刊訊】立法院於96年5月23 日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其中第982條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並自97年5月23 日起施行。司法院為配合民法之上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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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 實質要件 · 一、須當事人意思一致 · 二、須非在無意識中或精神錯亂中 · 三、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 · 四、須達法定結婚年齡 · 六、須非近親間之結婚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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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第982條修正為登記婚後,結婚有無舉行儀式,非屬婚姻生效要件,參加集團結婚者,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親自到場辦理。 標頭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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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按法務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登記婚之規定,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係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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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正之民法採行「登記主義」,即為法律婚,意即是否舉行結婚儀式與結. 婚成立無關,此為結婚形式要件之重大改變,政府應積極宣導,否則將會產生以. 下問題:甲男與乙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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