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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第1項00款罰款、未繫安全帶罰款、31條之1第3項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第31條第1項00款罰款在[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看板LAW

作者[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標題look ()
時間2017-08-12 00:08:43 UTC


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事情是這樣:小弟前幾日騎機車遇到紅燈,停在停

等區時,紅燈有顯示秒數,大約還有30幾秒

順手自前背的包包拿出手機看一下有無通知

又放回去,從拉開背包拉鍊到放回去整個過程

還不到十秒,正把手機放回去時,發現右邊有個女

警走過來,把我叫到旁邊,就開了一張罰單。


跟員警辯論後,了解原來停等紅燈在警察的解釋也

是行駛中。只要看到有人手持手機就會開罰

這兩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執法標準的合理性。

在我的理解,行駛是連續移動,停等則是短暫停

止。與行駛中的狀態明顯有所差別。

即使認為停等紅燈也是隨時可行駛的狀態,而解釋

成行駛中,兩者手持使用手機的程度也應有所區別

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可罰(法條規範典型)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可罰
(法無明文)

但警方並不考慮有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解

釋我個人覺得無法落實立法精神,只是警方取締方

便而已。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只有停紅燈時的低頭族

會被抓,行進中玩手機這種真正危險的反而都不管。

至於警察告訴我裝了手機架在停等紅燈時大滑特

滑的不在法條規範,他們不會管。

我只能無言了。

我這樣的想法很刁民嗎?

已提出申訴,請各位大大賜教

--
我也會,我只是會疑惑停紅燈時,有的人會喝水
擦拭眼鏡、打呵欠、檢查自己的隨身物件等很多
花費短暫數秒的行為與花費數秒看手機的行為
為何只有手機被認為是危險的?

已拜讀,我亦理解得立即行駛屬於行駛的擴張解釋
不過105交99主要是警察已舉證駕駛確實不停在
按手機。
熄火?本文事實要看清楚喔!
推文只是版友提供自身查地圖的經驗,我只是說如果是
類似需要較長時間操作也會靠邊熄火
機車要聽不到救護車警示也是蠻難的。更何況本件
並沒有特殊狀況發生,我也沒有打字連續按鍵
也不是因為警察發現才收起來,也不是警察站在面
前還渾然不知
法條寫死了就不討論。

簡單說車輛行進中做任何額外的事都危險,這很容
易理解。但是車輛停止狀態下,短暫的看手機,與
其他短暫行為如喝水,伸展肢體、按摩眼睛、檢查隨身物等有何不同?何以短暫看手機就
直接當成
有礙駕駛安全?而不用綜合考慮紅燈長短、有無顯示秒數,交通流量大小等其他客觀條件


就像105交99,駕駛停等紅燈專心在按鍵盤的事實
很明確被錄影,因警察制止才收起來,這符合有
礙駕駛安全的要件,我完全贊成。

標題: [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時間: Sat Aug 12 00:08:43 2017

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事情是這樣:小弟前幾日騎機車遇到紅燈,停在停

等區時,紅燈有顯示秒數,大約還有30幾秒

順手自前背的包包拿出手機看一下有無通知

又放回去,從拉開背包拉鍊到放回去整個過程

還不到十秒,正把手機放回去時,發現右邊有個女

警走過來,把我叫到旁邊,就開了一張罰單。


跟員警辯論後,了解原來停等紅燈在警察的解釋也

是行駛中。只要看到有人手持手機就會開罰

這兩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執法標準的合理性。

在我的理解,行駛是連續移動,停等則是短暫停

止。與行駛中的狀態明顯有所差別。

即使認為停等紅燈也是隨時可行駛的狀態,而解釋

成行駛中,兩者手持使用手機的程度也應有所區別

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可罰(法條規範典型)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可罰
(法無明文)

但警方並不考慮有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解

釋我個人覺得無法落實立法精神,只是警方取締方

便而已。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只有停紅燈時的低頭族

會被抓,行進中玩手機這種真正危險的反而都不管。

至於警察告訴我裝了手機架在停等紅燈時大滑特

滑的不在法條規範,他們不會管。

我只能無言了。

我這樣的想法很刁民嗎?

已提出申訴,請各位大大賜教

--
我也會,我只是會疑惑停紅燈時,有的人會喝水
擦拭眼鏡、打呵欠、檢查自己的隨身物件等很多
花費短暫數秒的行為與花費數秒看手機的行為
為何只有手機被認為是危險的?

已拜讀,我亦理解得立即行駛屬於行駛的擴張解釋
不過105交99主要是警察已舉證駕駛確實不停在
按手機。
熄火?本文事實要看清楚喔!
推文只是版友提供自身查地圖的經驗,我只是說如果是
類似需要較長時間操作也會靠邊熄火
機車要聽不到救護車警示也是蠻難的。更何況本件
並沒有特殊狀況發生,我也沒有打字連續按鍵
也不是因為警察發現才收起來,也不是警察站在面
前還渾然不知
法條寫死了就不討論。

簡單說車輛行進中做任何額外的事都危險,這很容
易理解。但是車輛停止狀態下,短暫的看手機,與
其他短暫行為如喝水,伸展肢體、按摩眼睛、檢查隨身物等有何不同?何以短暫看手機就
直接當成
有礙駕駛安全?而不用綜合考慮紅燈長短、有無顯示秒數,交通流量大小等其他客觀條件


就像105交99,駕駛停等紅燈專心在按鍵盤的事實
很明確被錄影,因警察制止才收起來,這符合有
礙駕駛安全的要件,我完全贊成。

車輛行進中看手機,不管單手雙手,沒死是運氣
車輛在停止狀態,什麼樣的突發狀況跟單雙手有關
還請指點迷津。

→ samallan: 前面maniaque大已經點出一個問題,為何"手持"才算? 08/12 11:53

→ maniaque: 到法院去洗洗臉,付個三百塊吧......08/12 00:12
→ look: 錢已備妥08/12 00:12
→ maniaque: 另外,不需要動用滑坡謬誤來做為自己無違反法條之理由08/12 00:13
→ love110257: 車子發動就算駕駛不是嗎?我印象中喝酒,機車發動還08/12 00:13
→ love110257: 沒騎,也算酒駕08/12 00:13
→ maniaque: 那就慢走吧...好好到法院學習08/12 00:13
→ maniaque: 這樣講吧,在法院認知上,所謂的行駛08/12 00:15
→ maniaque: 就是不需要做任何額外動作,車子就會前進的.....08/12 00:15
→ maniaque: 只要車子保持隨時可以前進的態樣,就是屬於 行駛 的範圍08/12 00:16
→ look: 但機車不是汽車,不會自動前進啊08/12 00:17
→ maniaque: 自己去想一想,為何要點出 "手持" 這個觀念....08/12 00:17
→ maniaque: 法規上 汽車 是包含機車的08/12 00:17
→ maniaque: 好,看來您對於法規是完全沒看懂,那....也不浪費時間了08/12 00:18
噓 love110257: 不過話說,這不是常識嗎……這樣也要跟警察爭論?我08/12 00:18
→ love110257: 要用手機我都碼停路邊,直接在停紅燈時用不是很危險08/12 00:18
→ love110257: ?08/12 00:18
→ maniaque: 單單連 法規上的 汽車 ,跟 一般民眾 的 汽車08/12 00:18
→ hiimjack: 我要看導航會先停路邊熄火 給你參考08/12 00:18
→ maniaque: 都搞不清楚的 ,阿是要去法院被洗臉洗到爽歪歪嗎???08/12 00:18
→ look: 停等紅燈會用到手的事情很多,喝水、擦臉、檢查隨身物件08/12 00:20
推 hidog: 唔 沒必要在這邊爭辯 去跟法官說吧08/12 00:21
→ look: 停紅燈用手機就一定危險??08/12 00:21
→ look: 沒關係的,在這邊被洗臉大概也可以知道在訴訟會如何08/12 00:22
→ maniaque: 為何? 哈哈哈哈哈哈哈...那你要問 "立法者" ok ? 08/12 00:30
→ maniaque: 你問 司法單位 為何立這個法??? 08/12 00:30
→ maniaque: 所以才說 滑坡謬誤 08/12 00:31
→ look: 我看到的都是行政機關的解釋,司法機關有權適用也有權不予適 08/12 00:35
→ look: 用 08/12 00:35
→ look: 我對法條本身沒意見,我問的是執法標準。 08/12 00:35
→ look: 法官有權作出更合乎立法意旨的解釋 08/12 00:37
→ look: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08/12 00:39
→ look: 是我自己認為更貼近立法意旨的標準。 08/12 00:39
→ maniaque: 歡迎釋憲 08/12 00:40
→ look: 法官不會主動幫你生出新標準。權利要靠自己爭取 08/12 00:41
→ look: 這不需要釋憲,還是你願意找個判例會決議來看看?08/12 00:42
→ look: m大喜歡行政機關的解釋我也尊重,但我就是覺得不合理08/12 00:46
→ look: 如果你覺得我想的標準有問題,也歡迎你指教08/12 00:46
→ CCWck: 有點像抽象危險犯 做了就罰08/12 01:22
噓 Elias791: 停紅燈用手機不一定危險啊,但就違規啊,你覺得停紅燈時 08/12 05:15
→ Elias791: 抓癢喝水危險可以去想辦法推動立法啊。去查查歷往判決吧 08/12 05:15
→ Elias791: ,也是一堆人堅持拿起來看個時間,或者停紅燈不算行駛都 08/12 05:15
→ Elias791: 被駁回的,105交99,105交327跟103交178去讀讀吧。 08/12 05:15
→ tentaikanso: 所以你停等紅燈時引擎有熄火?等紅燈時不會有救護車 08/12 10:10
→ tentaikanso: 消防車要通過等等在路上行駛必須注意週遭情形的狀況08/12 10:11
→ tentaikanso: 發生?08/12 10:11
→ tentaikanso: 「行駛中」應該不限於「車輛移動中」,停等紅燈也會 08/12 10:13
→ tentaikanso: 要注意週遭情形,例如號誌在交警人為操縱下秒數有變 08/12 10:14
→ tentaikanso: 化,駕駛人更該注意吧? 08/12 10:15
→ tentaikanso: 反過來說,如果停等紅燈等於完全靜止不會有任何危險 08/12 10:15
→ tentaikanso: 那是不是代表酒駕停等紅燈時,法律也不該開單處罰? 08/12 10:16
→ look: 酒精值要超過標準才罰 08/12 10:29
→ look: 我沒有堅持停等紅燈不屬於行駛,那只是思考過程一定會有的小 08/12 10:30
→ look: 疑問 08/12 10:30
→ samallan: 沒有那麼複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車輛狀態就只有分08/12 10:31
→ samallan: 三種:停車、臨時停車、行駛,前二者在第三條都有解釋了08/12 10:31
→ samallan: 不符合前二者的就是行駛狀態08/12 10:32
→ look: 行駛在法規上並沒有定義,法官也是透過解釋方法才認為非「 08/12 10:33
→ look: 停車」、「臨停」+「得立即行駛」也等於「行駛」08/12 10:33
→ tentaikanso: 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本來就是法律運作的基本態樣,這也08/12 10:34
→ tentaikanso: 是為什麼訴訟上會引用相關、類似前案判決當作依據。08/12 10:35
→ samallan: 臨停本來就要得立即行駛阿......真的有看清楚第三條嗎 08/12 10:35
→ tentaikanso: 法律不可能對任何細節都規定的盡善盡美。 08/12 10:36
→ samallan: 壹、法律認定的車輛狀態只有三種08/12 10:36
→ tentaikanso: 再從事實上來說,引擎發動下、處於道路上,難道不會08/12 10:36
→ samallan: 貳、三種狀態分別為停車、臨時停車、行駛08/12 10:37
→ tentaikanso: 需要注意週遭?停等紅燈等同熄火停車完全放鬆?08/12 10:37
→ samallan: 參、停車狀態:第三條第11款;臨停狀態:第三條第10款08/12 10:38
→ samallan: 肆、行駛狀態:不屬於停車與臨停狀態之謂 08/12 10:38
→ samallan: 能不能告訴我到底是壹貳參肆哪個地方你不能理解? 08/12 10:39
→ look: 停等紅燈與車輛行進中的對周遭狀況所需注意力絕對是不同的 08/12 10:39
→ samallan: 還是你覺得車輛除了停車、臨停跟行駛之外還有其他狀態 08/12 10:40
→ look: 我沒有不能理解啊,不知道為何你一直糾結行駛的定義 08/12 10:40
→ samallan: 沒有不同阿,都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08/12 10:41
→ samallan: 糾結的是你不是我好嗎?依法規你就是行駛於道路上的機車 08/12 10:42
→ samallan: 行駛人阿,那你手持手機就是構成要件完美該當啦 08/12 10:42
→ look: 行駛沒有定義,那就回歸文義,文義不包括得立即行駛,但是透08/12 10:44
→ look: 過法規目的,擴張解釋包括「得立即行駛」,我沒有意見啊08/12 10:44
→ tentaikanso: 你的問題就是對「行駛中」的意義進行挑戰啊,主張停08/12 10:45
→ tentaikanso: 等紅燈不屬於行駛中。 08/12 10:46
→ look: 手持手機還要符合「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08/12 10:46
→ look: 安全」好嗎?08/12 10:46
→ tentaikanso: 或其他有礙駕駛的行為是個很大的概括條款,你現在是08/12 10:47
→ tentaikanso: 改成要爭執「看一下訊息不算有礙駕駛」嗎? 08/12 10:47
→ look: 我沒有改,本來就是爭執執法標準 08/12 10:50
→ samallan: 看一下訊息就是"數據通訊"裡的"接收數據"阿08/12 10:50
→ look: 已接收的訊息就是在本機上單純的閱覽訊息08/12 10:52
→ tentaikanso: 所以呢?看人家傳來的長長Email也是閱覽訊息,重點在08/12 10:54
→ tentaikanso: 有無妨礙駕駛安全,不就是要爭執看一下訊息不算有礙08/12 10:55
→ tentaikanso: 駕駛安全嗎?08/12 10:55
→ look: 重點在疏於注意車前周遭狀況有礙駕駛安全 08/12 10:57
→ tentaikanso: 所以你就是爭執兩點啊:行駛中要連續移動,停等紅燈 08/12 10:58
→ look: 是啊,單純手持手機就要罰,不考慮時間長短行為態樣,我認 08/12 10:59
→ look: 為不合理 08/12 10:59
→ tentaikanso: 不算;看一下訊息不算數據通訊,或是不妨礙駕駛安全 08/12 10:59
→ tentaikanso: 問題是,行駛中的定義已經由法律對「臨時停車」、「 08/12 11:00
→ tentaikanso: 停車」所推得,你的主張不合法律規範。 08/12 11:00
→ look: 訴訟不就是有利於自己的都要爭執?只要言之有理有何不可? 08/12 11:01
→ tentaikanso: 而由事實討論,看一下訊息的當下,你是無法注意週遭08/12 11:01
→ tentaikanso: 狀況的,看一下、看兩下只是影響程度的輕重之別而已08/12 11:02
→ tentaikanso: 你可以主張啊,但主張也必須依循法律規範,停等紅燈08/12 11:03
→ tentaikanso: 不算行駛中這點跟法律的立法定定義不同,不大可能被 08/12 11:04
→ tentaikanso: 行政機關或法院接受罷了。08/12 11:04
→ look: 我也不期待法院會改變對於「行駛」的解釋,我自己就想得出08/12 11:07
→ look: 來了08/12 11:07
→ tentaikanso: 就算你真的要進行法學概念上的解釋:停等紅燈不算行 08/12 11:08
→ tentaikanso: 駛中,那接下來就會出現很有趣的例子,就是我上面舉 08/12 11:08
→ tentaikanso: 的,酒駕停等紅燈時,因為不算行駛中,即便酒測值超08/12 11:09
→ tentaikanso: 標,警察也不得開罰,或以刑罰處罰的可能。08/12 11:09
→ look: 酒駕的例子完全不同,酒精對身體的影響是持續的08/12 11:10
→ look: 要停等紅燈前一定有駕駛的行為,所以酒駕就不用討論了08/12 11:11
→ tentaikanso: 酒駕的要件:酒精濃度超標+駕駛車輛08/12 11:11
→ tentaikanso: 依照你的見解,停等紅燈那瞬間就不算行駛中了 08/12 11:12
→ look: 真要講,要罰酒駕還要有酒測值才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反觀拿耍 08/12 11:13
→ samallan: 奇怪我不能停等紅燈時從副駕跑到駕駛座握一下方向盤喔 08/12 11:13
→ samallan: 這樣也算酒駕嗎?我明明沒有駕駛阿 08/12 11:14
→ samallan: 阿我的車有自動駕駛我只是手扶著方向盤也沒有駕駛行為阿 08/12 11:15
→ tentaikanso: 那警方縱然在紅燈時看到某人在駕駛座上行為異常還散 08/12 11:15
→ look: 刑法185-4處罰的是「駕駛」行為,與「行駛」還是有不同的 08/12 11:15
→ samallan: 這款車確實沒有自動駕駛但是我有養小鬼阿你看不到啦 08/12 11:15
→ tentaikanso: 發濃濃酒氣也無法開罰,非得要等綠燈,踩下油門那瞬08/12 11:15
→ tentaikanso: 間才能處罰。08/12 11:16
→ look: 握一下方向盤是不是該當於駕駛你可以問警察08/12 11:16
→ look: 駕駛和行駛文義還是有所不同的,下一題 08/12 11:18
推 samallan: 不用問,就是。08/12 11:18
→ look: 我錯了,185-3才是酒駕08/12 11:18
→ samallan: 我只是用你現在的邏輯去演繹一個酒駕者會怎麼盧警察而已08/12 11:19
→ look: 而且我不糾結行駛的解釋,才寫兩行,結果被諸位當成重點, 08/12 11:20
→ look: 我會檢討自己的文筆 08/12 11:20
→ tentaikanso: 駕駛跟行駛的用語不同,但去觀察法院過往判決,也是08/12 11:20
→ tentaikanso: 以發動引擎作為標準。08/12 11:21
→ look: 你用的是你的邏輯,我並不覺得酒駕與持手機兩個一樣08/12 11:22
→ tentaikanso: 處罰騎車使用手機的要件,就是行駛中+使用手機有礙駕08/12 11:22
→ tentaikanso: 駛安全為要件,你一說停等紅燈不算行駛中,二講看一08/12 11:23
→ tentaikanso: 下訊息不算有礙駕駛安全,當然兩個要件都要檢討啊。 08/12 11:23
→ tentaikanso: 我說的是法院對「駕駛車輛」與「行駛中」的標準是一 08/12 11:24
→ tentaikanso: 樣的,不是說「酒駕」跟「看手機」兩件事一樣,別置 08/12 11:25
→ tentaikanso: 換我討論的概念。 08/12 11:25
→ look: 那可以結束行駛的討論嗎?只是寫一下自己的思考推論過程就被 08/12 11:28
→ look: 當成不講理的三寶,人生真累啊 08/12 11:28
→ look: 我是說sma大用自己的邏輯去演繹酒駕者盧警察 08/12 11:29
→ look: tentaikanso的意見我很認真在看 08/12 11:30
→ tentaikanso: 來這裡討論法律問題,不就是要對思考過程進行辯證嗎?08/12 11:31
→ tentaikanso: 只是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不過也沒打算說服你。08/12 11:31
推 hidog: 就法律來看,開單沒問題08/12 11:32
→ tentaikanso: 如果有時間心力去申訴的話,還滿想知道後續發展的。 08/12 11:32
→ hidog: 就安全考量,這法條也沒問題,所以很難說服別人認同你08/12 11:33
→ look: 行駛的部分我自己已經有答案,本文也寫了08/12 11:37
→ look: 法條是沒問題,但是適用解釋有疑問,而我主要疑問是手持使08/12 11:39
→ look: 用手機就可罰?還是應該依據不同的事實而有區別 08/12 11:39
→ look: 停等紅燈與行進中是兩個不同的事實狀態,強令駕駛人於不同杰 08/12 11:42
噓 samallan: 當別人用法條跟法學方法跟你解釋條文時你堅持自己的看法08/12 11:43
→ look: 均維持相同強度的注意義務是否合理08/12 11:43
→ samallan: 認為這是執法標準問題,說真的我不知道你怎麼會覺得自己08/12 11:44
→ samallan: 不是不講理08/12 11:44
→ tentaikanso: 那你要證明「停等紅燈時看一下訊息」不影響駕駛安全08/12 11:44
→ tentaikanso: 的切實證據,但這又會涉及執法可能性的問題。 08/12 11:45
→ tentaikanso: 看多久訊息才算影響駕駛安全?警方是不是要在旁邊計 08/12 11:46
→ tentaikanso: 時超過時間才能上前開罰? 08/12 11:46
噓 samallan: 講這麼多還是一樣糾結在"停等紅燈"跟"行進中"不一樣 08/12 11:48
→ look: 馬路的狀況很多,可能有救護車、交通管制的特殊情形,在這 08/12 11:49
→ look: 種狀況下手機不該拿出來使用我都ok 08/12 11:49
→ tentaikanso: 又讓我想到多年前有學者主張不應該以酒測值作為開罰 08/12 11:50
→ tentaikanso: 依據,並主張有人千杯不醉,超標也不一定有危險。當 08/12 11:50
→ tentaikanso: 場被實務界吐槽說難道每個酒駕都要經過醫生鑑定?08/12 11:51
→ tentaikanso: 你說道路上狀況很多,那有沒有想過在拿手機出來查看08/12 11:51
→ tentaikanso: 時,就是一種分散駕駛人注意力,無法應對突發狀況的08/12 11:52
→ tentaikanso: 情形? 08/12 11:52
→ maniaque: 到法院去洗洗臉,付個三百塊吧......08/12 00:12
→ look: 錢已備妥08/12 00:12
→ maniaque: 另外,不需要動用滑坡謬誤來做為自己無違反法條之理由08/12 00:13
→ love110257: 車子發動就算駕駛不是嗎?我印象中喝酒,機車發動還08/12 00:13
→ love110257: 沒騎,也算酒駕08/12 00:13
→ maniaque: 那就慢走吧...好好到法院學習08/12 00:13
→ maniaque: 這樣講吧,在法院認知上,所謂的行駛08/12 00:15
→ maniaque: 就是不需要做任何額外動作,車子就會前進的.....08/12 00:15
→ maniaque: 只要車子保持隨時可以前進的態樣,就是屬於 行駛 的範圍08/12 00:16
→ look: 但機車不是汽車,不會自動前進啊08/12 00:17
→ maniaque: 自己去想一想,為何要點出 "手持" 這個觀念....08/12 00:17
→ maniaque: 法規上 汽車 是包含機車的08/12 00:17
→ maniaque: 好,看來您對於法規是完全沒看懂,那....也不浪費時間了08/12 00:18
噓 love110257: 不過話說,這不是常識嗎……這樣也要跟警察爭論?我08/12 00:18
→ love110257: 要用手機我都碼停路邊,直接在停紅燈時用不是很危險08/12 00:18
→ love110257: ?08/12 00:18
→ maniaque: 單單連 法規上的 汽車 ,跟 一般民眾 的 汽車08/12 00:18
→ hiimjack: 我要看導航會先停路邊熄火 給你參考08/12 00:18
→ maniaque: 都搞不清楚的 ,阿是要去法院被洗臉洗到爽歪歪嗎???08/12 00:18
→ look: 停等紅燈會用到手的事情很多,喝水、擦臉、檢查隨身物件08/12 00:20
推 hidog: 唔 沒必要在這邊爭辯 去跟法官說吧08/12 00:21
→ look: 停紅燈用手機就一定危險??08/12 00:21
→ look: 沒關係的,在這邊被洗臉大概也可以知道在訴訟會如何08/12 00:22
→ maniaque: 為何? 哈哈哈哈哈哈哈...那你要問 "立法者" ok ? 08/12 00:30
→ maniaque: 你問 司法單位 為何立這個法??? 08/12 00:30
→ maniaque: 所以才說 滑坡謬誤 08/12 00:31
→ look: 我看到的都是行政機關的解釋,司法機關有權適用也有權不予適 08/12 00:35
→ look: 用 08/12 00:35
→ look: 我對法條本身沒意見,我問的是執法標準。 08/12 00:35
→ look: 法官有權作出更合乎立法意旨的解釋 08/12 00:37
→ look: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08/12 00:39
→ look: 是我自己認為更貼近立法意旨的標準。 08/12 00:39
→ maniaque: 歡迎釋憲 08/12 00:40
→ look: 法官不會主動幫你生出新標準。權利要靠自己爭取 08/12 00:41
→ look: 這不需要釋憲,還是你願意找個判例會決議來看看?08/12 00:42
→ look: m大喜歡行政機關的解釋我也尊重,但我就是覺得不合理08/12 00:46
→ look: 如果你覺得我想的標準有問題,也歡迎你指教08/12 00:46
→ CCWck: 有點像抽象危險犯 做了就罰08/12 01:22
噓 Elias791: 停紅燈用手機不一定危險啊,但就違規啊,你覺得停紅燈時 08/12 05:15
→ Elias791: 抓癢喝水危險可以去想辦法推動立法啊。去查查歷往判決吧 08/12 05:15
→ Elias791: ,也是一堆人堅持拿起來看個時間,或者停紅燈不算行駛都 08/12 05:15
→ Elias791: 被駁回的,105交99,105交327跟103交178去讀讀吧。 08/12 05:15
→ tentaikanso: 所以你停等紅燈時引擎有熄火?等紅燈時不會有救護車 08/12 10:10
→ tentaikanso: 消防車要通過等等在路上行駛必須注意週遭情形的狀況08/12 10:11
→ tentaikanso: 發生?08/12 10:11
→ tentaikanso: 「行駛中」應該不限於「車輛移動中」,停等紅燈也會 08/12 10:13
→ tentaikanso: 要注意週遭情形,例如號誌在交警人為操縱下秒數有變 08/12 10:14
→ tentaikanso: 化,駕駛人更該注意吧? 08/12 10:15
→ tentaikanso: 反過來說,如果停等紅燈等於完全靜止不會有任何危險 08/12 10:15
→ tentaikanso: 那是不是代表酒駕停等紅燈時,法律也不該開單處罰? 08/12 10:16
→ look: 酒精值要超過標準才罰 08/12 10:29
→ look: 我沒有堅持停等紅燈不屬於行駛,那只是思考過程一定會有的小 08/12 10:30
→ look: 疑問 08/12 10:30
→ samallan: 沒有那麼複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車輛狀態就只有分08/12 10:31
→ samallan: 三種:停車、臨時停車、行駛,前二者在第三條都有解釋了08/12 10:31
→ samallan: 不符合前二者的就是行駛狀態08/12 10:32
→ look: 行駛在法規上並沒有定義,法官也是透過解釋方法才認為非「 08/12 10:33
→ look: 停車」、「臨停」+「得立即行駛」也等於「行駛」08/12 10:33
→ tentaikanso: 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本來就是法律運作的基本態樣,這也08/12 10:34
→ tentaikanso: 是為什麼訴訟上會引用相關、類似前案判決當作依據。08/12 10:35
→ samallan: 臨停本來就要得立即行駛阿......真的有看清楚第三條嗎 08/12 10:35
→ tentaikanso: 法律不可能對任何細節都規定的盡善盡美。 08/12 10:36
→ samallan: 壹、法律認定的車輛狀態只有三種08/12 10:36
→ tentaikanso: 再從事實上來說,引擎發動下、處於道路上,難道不會08/12 10:36
→ samallan: 貳、三種狀態分別為停車、臨時停車、行駛08/12 10:37
→ tentaikanso: 需要注意週遭?停等紅燈等同熄火停車完全放鬆?08/12 10:37
→ samallan: 參、停車狀態:第三條第11款;臨停狀態:第三條第10款08/12 10:38
→ samallan: 肆、行駛狀態:不屬於停車與臨停狀態之謂 08/12 10:38
→ samallan: 能不能告訴我到底是壹貳參肆哪個地方你不能理解? 08/12 10:39
→ look: 停等紅燈與車輛行進中的對周遭狀況所需注意力絕對是不同的 08/12 10:39
→ samallan: 還是你覺得車輛除了停車、臨停跟行駛之外還有其他狀態 08/12 10:40
→ look: 我沒有不能理解啊,不知道為何你一直糾結行駛的定義 08/12 10:40
→ samallan: 沒有不同阿,都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08/12 10:41
→ samallan: 糾結的是你不是我好嗎?依法規你就是行駛於道路上的機車 08/12 10:42
→ samallan: 行駛人阿,那你手持手機就是構成要件完美該當啦 08/12 10:42
→ look: 行駛沒有定義,那就回歸文義,文義不包括得立即行駛,但是透08/12 10:44
→ look: 過法規目的,擴張解釋包括「得立即行駛」,我沒有意見啊08/12 10:44
→ tentaikanso: 你的問題就是對「行駛中」的意義進行挑戰啊,主張停08/12 10:45
→ tentaikanso: 等紅燈不屬於行駛中。 08/12 10:46
→ look: 手持手機還要符合「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08/12 10:46
→ look: 安全」好嗎?08/12 10:46
→ tentaikanso: 或其他有礙駕駛的行為是個很大的概括條款,你現在是08/12 10:47
→ tentaikanso: 改成要爭執「看一下訊息不算有礙駕駛」嗎? 08/12 10:47
→ look: 我沒有改,本來就是爭執執法標準 08/12 10:50
→ samallan: 看一下訊息就是"數據通訊"裡的"接收數據"阿08/12 10:50
→ look: 已接收的訊息就是在本機上單純的閱覽訊息08/12 10:52
→ tentaikanso: 所以呢?看人家傳來的長長Email也是閱覽訊息,重點在08/12 10:54
→ tentaikanso: 有無妨礙駕駛安全,不就是要爭執看一下訊息不算有礙08/12 10:55
→ tentaikanso: 駕駛安全嗎?08/12 10:55
→ look: 重點在疏於注意車前周遭狀況有礙駕駛安全 08/12 10:57
→ tentaikanso: 所以你就是爭執兩點啊:行駛中要連續移動,停等紅燈 08/12 10:58
→ look: 是啊,單純手持手機就要罰,不考慮時間長短行為態樣,我認 08/12 10:59
→ look: 為不合理 08/12 10:59
→ tentaikanso: 不算;看一下訊息不算數據通訊,或是不妨礙駕駛安全 08/12 10:59
→ tentaikanso: 問題是,行駛中的定義已經由法律對「臨時停車」、「 08/12 11:00
→ tentaikanso: 停車」所推得,你的主張不合法律規範。 08/12 11:00
→ look: 訴訟不就是有利於自己的都要爭執?只要言之有理有何不可? 08/12 11:01
→ tentaikanso: 而由事實討論,看一下訊息的當下,你是無法注意週遭08/12 11:01
→ tentaikanso: 狀況的,看一下、看兩下只是影響程度的輕重之別而已08/12 11:02
→ tentaikanso: 你可以主張啊,但主張也必須依循法律規範,停等紅燈08/12 11:03
→ tentaikanso: 不算行駛中這點跟法律的立法定定義不同,不大可能被 08/12 11:04
→ tentaikanso: 行政機關或法院接受罷了。08/12 11:04
→ look: 我也不期待法院會改變對於「行駛」的解釋,我自己就想得出08/12 11:07
→ look: 來了08/12 11:07
→ tentaikanso: 就算你真的要進行法學概念上的解釋:停等紅燈不算行 08/12 11:08
→ tentaikanso: 駛中,那接下來就會出現很有趣的例子,就是我上面舉 08/12 11:08
→ tentaikanso: 的,酒駕停等紅燈時,因為不算行駛中,即便酒測值超08/12 11:09
→ tentaikanso: 標,警察也不得開罰,或以刑罰處罰的可能。08/12 11:09
→ look: 酒駕的例子完全不同,酒精對身體的影響是持續的08/12 11:10
→ look: 要停等紅燈前一定有駕駛的行為,所以酒駕就不用討論了08/12 11:11
→ tentaikanso: 酒駕的要件:酒精濃度超標+駕駛車輛08/12 11:11
→ tentaikanso: 依照你的見解,停等紅燈那瞬間就不算行駛中了 08/12 11:12
→ look: 真要講,要罰酒駕還要有酒測值才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反觀拿耍 08/12 11:13
→ samallan: 奇怪我不能停等紅燈時從副駕跑到駕駛座握一下方向盤喔 08/12 11:13
→ samallan: 這樣也算酒駕嗎?我明明沒有駕駛阿 08/12 11:14
→ samallan: 阿我的車有自動駕駛我只是手扶著方向盤也沒有駕駛行為阿 08/12 11:15
→ tentaikanso: 那警方縱然在紅燈時看到某人在駕駛座上行為異常還散 08/12 11:15
→ look: 刑法185-4處罰的是「駕駛」行為,與「行駛」還是有不同的 08/12 11:15
→ samallan: 這款車確實沒有自動駕駛但是我有養小鬼阿你看不到啦 08/12 11:15
→ tentaikanso: 發濃濃酒氣也無法開罰,非得要等綠燈,踩下油門那瞬08/12 11:15
→ tentaikanso: 間才能處罰。08/12 11:16
→ look: 握一下方向盤是不是該當於駕駛你可以問警察08/12 11:16
→ look: 駕駛和行駛文義還是有所不同的,下一題 08/12 11:18
推 samallan: 不用問,就是。08/12 11:18
→ look: 我錯了,185-3才是酒駕08/12 11:18
→ samallan: 我只是用你現在的邏輯去演繹一個酒駕者會怎麼盧警察而已08/12 11:19
→ look: 而且我不糾結行駛的解釋,才寫兩行,結果被諸位當成重點, 08/12 11:20
→ look: 我會檢討自己的文筆 08/12 11:20
→ tentaikanso: 駕駛跟行駛的用語不同,但去觀察法院過往判決,也是08/12 11:20
→ tentaikanso: 以發動引擎作為標準。08/12 11:21
→ look: 你用的是你的邏輯,我並不覺得酒駕與持手機兩個一樣08/12 11:22
→ tentaikanso: 處罰騎車使用手機的要件,就是行駛中+使用手機有礙駕08/12 11:22
→ tentaikanso: 駛安全為要件,你一說停等紅燈不算行駛中,二講看一08/12 11:23
→ tentaikanso: 下訊息不算有礙駕駛安全,當然兩個要件都要檢討啊。 08/12 11:23
→ tentaikanso: 我說的是法院對「駕駛車輛」與「行駛中」的標準是一 08/12 11:24
→ tentaikanso: 樣的,不是說「酒駕」跟「看手機」兩件事一樣,別置 08/12 11:25
→ tentaikanso: 換我討論的概念。 08/12 11:25
→ look: 那可以結束行駛的討論嗎?只是寫一下自己的思考推論過程就被 08/12 11:28
→ look: 當成不講理的三寶,人生真累啊 08/12 11:28
→ look: 我是說sma大用自己的邏輯去演繹酒駕者盧警察 08/12 11:29
→ look: tentaikanso的意見我很認真在看 08/12 11:30
→ tentaikanso: 來這裡討論法律問題,不就是要對思考過程進行辯證嗎?08/12 11:31
→ tentaikanso: 只是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不過也沒打算說服你。08/12 11:31
推 hidog: 就法律來看,開單沒問題08/12 11:32
→ tentaikanso: 如果有時間心力去申訴的話,還滿想知道後續發展的。 08/12 11:32
→ hidog: 就安全考量,這法條也沒問題,所以很難說服別人認同你08/12 11:33
→ look: 行駛的部分我自己已經有答案,本文也寫了08/12 11:37
→ look: 法條是沒問題,但是適用解釋有疑問,而我主要疑問是手持使08/12 11:39
→ look: 用手機就可罰?還是應該依據不同的事實而有區別 08/12 11:39
→ look: 停等紅燈與行進中是兩個不同的事實狀態,強令駕駛人於不同杰 08/12 11:42
噓 samallan: 當別人用法條跟法學方法跟你解釋條文時你堅持自己的看法08/12 11:43
→ look: 均維持相同強度的注意義務是否合理08/12 11:43
→ samallan: 認為這是執法標準問題,說真的我不知道你怎麼會覺得自己08/12 11:44
→ samallan: 不是不講理08/12 11:44
→ tentaikanso: 那你要證明「停等紅燈時看一下訊息」不影響駕駛安全08/12 11:44
→ tentaikanso: 的切實證據,但這又會涉及執法可能性的問題。 08/12 11:45
→ tentaikanso: 看多久訊息才算影響駕駛安全?警方是不是要在旁邊計 08/12 11:46
→ tentaikanso: 時超過時間才能上前開罰? 08/12 11:46
噓 samallan: 講這麼多還是一樣糾結在"停等紅燈"跟"行進中"不一樣 08/12 11:48
→ look: 馬路的狀況很多,可能有救護車、交通管制的特殊情形,在這 08/12 11:49
→ look: 種狀況下手機不該拿出來使用我都ok 08/12 11:49
→ tentaikanso: 又讓我想到多年前有學者主張不應該以酒測值作為開罰 08/12 11:50
→ tentaikanso: 依據,並主張有人千杯不醉,超標也不一定有危險。當 08/12 11:50
→ tentaikanso: 場被實務界吐槽說難道每個酒駕都要經過醫生鑑定?08/12 11:51
→ tentaikanso: 你說道路上狀況很多,那有沒有想過在拿手機出來查看08/12 11:51
→ tentaikanso: 時,就是一種分散駕駛人注意力,無法應對突發狀況的08/12 11:52
→ tentaikanso: 情形? 08/12 11:52
→ samallan: 前面maniaque大已經點出一個問題,為何"手持"才算?08/12 11:53
→ samallan: 機車駕駛遇突發狀況,單手跟雙手的應變能力是否有落差?08/12 11:54
→ samallan: 比起注意力分散,這是否存在一個更明顯的差異性?08/12 11:55
→ look: 我並不覺得裝了手機架就可以滑個不停 08/12 12:00
→ look: 讓我想到之前有個新聞,單手騎車被開罰危險駕駛 08/12 12:00
→ samallan: 機車駕駛遇突發狀況,單手跟雙手的應變能力是否有落差?08/12 11:54
→ samallan: 比起注意力分散,這是否存在一個更明顯的差異性?08/12 11:55
→ look: 我並不覺得裝了手機架就可以滑個不停 08/12 12:00
→ look: 讓我想到之前有個新聞,單手騎車被開罰危險駕駛 08/12 12:00
→ look: mo ptt好像把文章變得怪怪的,謝謝各位的指教,要來信指教也 08/12 12:43
→ look: 歡迎 08/12 12:43
→ look: 不要謾罵譏諷造口業就好 08/12 12:44
噓 tentaikanso: 縱然時間短暫,難道看手機的當下駕駛人能夠應對緊急 08/12 12:45
→ tentaikanso: 突發狀況? 08/12 12:45
→ tentaikanso: 時間長短不過是影響駕駛安全的輕重,但只要雙手離開 08/12 12:45
→ tentaikanso: 把手、目光轉向螢幕的那瞬間,就足以證明有礙駕駛安 08/12 12:45
→ tentaikanso: 全,因為當下根本無法立即察知外在狀況做出反應。 08/12 12:45
→ tentaikanso: 不能說「因為我看手機的這十秒沒出事,所以無礙駕駛 08/12 12:45
→ tentaikanso: 安全」。 08/12 12:45
→ look: 可以舉例嗎?我不太懂 08/12 12:46
→ look: 看手機的當下真的就立刻失去對周遭的注意力?我持保留態度 08/12 12:49
→ tentaikanso: 沒看過機車騎士以為有30秒很充裕,低頭滑個LINE,轉 08/12 12:52
→ tentaikanso: 眼間發現綠燈被叭,只好一手拿手機趕緊催油門騎得搖 08/12 12:52
→ tentaikanso: 搖晃晃的情形? 08/12 12:52
→ tentaikanso: 就算是神人眼觀四面耳聽八方,離開把手又拿著手機, 08/12 12:53
→ tentaikanso: 是要怎麼對緊急情況做出反應? 08/12 12:54
→ look: 那表示他滑了30秒滑到忘我-_- 08/12 12:54
→ look: 這種不是我主張不罰的範圍 08/12 12:56
→ tentaikanso: 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就是有礙駕駛安全(有無問 08/12 12:57
→ tentaikanso: 題),爭執時間長短(妨礙程度)根本沒意義 08/12 12:57
→ tentaikanso: 十秒是妨礙,三十秒/一分鐘也是妨礙。 08/12 12:58
→ look: 所以你認為喝口水、伸懶腰打哈欠、擦眼鏡這一類短暫的動作 08/12 13:04
→ look: 都應該靠邊停再做 08/12 13:04
→ look: 車子未熄火,眼睛就是要盯著前面,手不可以離開油門煞車, 08/12 13:06
→ look: 不然就是有礙駕駛安全 08/12 13:06
→ tentaikanso: 所以你認為打哈欠的生理反應跟拿出手機讀取螢幕上的 08/12 13:07
→ tentaikanso: 訊息並理解其意義這兩件事可以相提並論? 08/12 13:07
→ look: 只有手持使用手機要特別處罰 08/12 13:08
→ tentaikanso: 而且車子未熄火,應注意週遭狀況,手不能離把手/方向 08/12 13:08
→ tentaikanso: 盤本來就是正確的。 08/12 13:09
→ look: 我認為對於分散注意力的影響是相同的,花5秒看訊息與花5秒 08/12 13:09
→ look: 喝水或伸懶腰打哈欠 08/12 13:09
→ tentaikanso: 因為手持使用手機的影響程度特別嚴重,如果邊打哈欠 08/12 13:09
→ tentaikanso: 邊開車,那就要討論疲勞駕駛的問題。 08/12 13:10
→ tentaikanso: 如果你認為影響程度相同,要嘛一起處罰/不處罰,那就 08/12 13:10
→ tentaikanso: 是一開始板友回應的「立法」問題,跟你說的執法標準 08/12 13:10
→ tentaikanso: 是兩回事。 08/12 13:11
→ tentaikanso: 而且一般社會觀念,喝水、打哈欠跟盯著手機當低頭族 08/12 13:11
→ tentaikanso: 是不一樣的,也是因為智慧型手機普及後才有低頭族的 08/12 13:12
→ look: 你的邏輯是手持使用手機就等於有礙駕駛安全 08/12 13:12
→ tentaikanso: 問題,除非你能證明喝水打哈欠會如同低頭族一般。 08/12 13:13
→ tentaikanso: 是啊,也是法律的邏輯。 08/12 13:13
→ look: 而我的想法是手持使用手機還要有事證足以認定有礙駕駛安全 08/12 13:13
→ tentaikanso: 那就不合法律要件啊。 08/12 13:15
→ tentaikanso: 回去看一下你引用的法條吧。 08/12 13:15
→ look: 例如直到換燈號才要收,警察站在前面還不知、未禮讓救護車、 08/12 13:15
→ look: 燈號由警察現場控制中等等 08/12 13:15
→ tentaikanso: 你現在就是要強調必須如刑法的結果犯或是具體危險犯 08/12 13:17
→ tentaikanso: 才算,但是這個處罰屬於行政罰,本來就有預防結果或 08/12 13:17
→ tentaikanso: 具體危險的立法目的存在,不是單純的針對結果處罰。 08/12 13:18
→ tentaikanso: 就跟速限一樣的道理,有些人駕駛技術很好,時速40的 08/12 13:19
→ tentaikanso: 方他可以開80不出事,但不代表他可以主張開到80並造 08/12 13:19
→ tentaikanso: 成車禍才能罰超速。 08/12 13:20
→ a9301040: 你可以按程序救濟,但成功機率低而已 08/12 13:21
→ tentaikanso: 每個人都有個體差異,但法律就是針對大多數人的規範 08/12 13:21
噓 love110257: 一直爭有什麼意義,規定就是這樣規定,1000買個教訓 08/12 13:23
→ love110257: 下次不要在犯就好了,講難聽點,你要騎車用手機,就 08/12 13:23
→ love110257: 祈禱附近沒警察 08/12 13:23
→ love110257: 看幾秒影響不大?誰知道你到底滑了幾秒啊 08/12 13:24
→ look: 科科,love大大在激動什麼,這裡不就是給鄉民討論的地方嗎? 08/12 13:26
→ look: 事實問題交給法院去調查,我只是想探討法律解釋適用的疑惑 08/12 13:26
→ a9301040: 科科,難道不能激動討論 08/12 13:26
→ look: 可以啊,怕你身體不好關心一下 08/12 13:28
→ tentaikanso: 不會喔,來法律版都能把總則概要複習一下,開心的咧 08/12 13:29
→ look: 既然大家都認為手持是重點,以後不要手持就是了 08/12 13:30
→ look: 行政訴訟成功率本來就低,也不代表沒有嘗試的價值 08/12 13:32
→ look: 行政法不就是用以約束行政權的行使,我只是從這個角度去思 08/12 13:34
→ look: 考 08/12 13:34
→ tentaikanso: 所以警察不會連使用免持裝置都開單,本來就是在行政 08/12 13:37
→ tentaikanso: 法賦予的合理範圍內行使公權力啊,科科。 08/12 13:37
噓 love110257: 因為我真的覺得你很煩,一直執著在「我拿出來幾秒鐘 08/12 13:38
→ love110257: 而已又不影響安全」那照你這樣說,違停紅線一下下被 08/12 13:38
→ love110257: 檢舉的人也可以出來說我沒影響安全不能罰嚕? 08/12 13:38
→ tentaikanso: 而且我想說一句話很久了,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是在 08/12 13:39
→ look: 使用免持就一定能應變突發狀況而認為無礙駕駛安全? 08/12 13:39
→ tentaikanso: 「撥接、通話、數據通訊」以外的其他行為...基本上看 08/12 13:39
→ tentaikanso: 訊息就算是數據通訊了。 08/12 13:40
→ look: love大你要看法條是怎麼訂的還有行政或司法怎麼去解釋適用 08/12 13:40
→ tentaikanso: 支持原PO去公民平臺提案啊,連免持都該罰XDD 08/12 13:40
→ look: 如果你不喜歡可以左轉,沒人強迫你看 08/12 13:40
→ look: 按照tentai大大說的,我覺得這是條爛法,等者不等之。 08/12 13:43
→ tentaikanso: 我覺得這條法律的訂立跟執法都沒問題喔。 08/12 13:45
→ tentaikanso: 持用手機的行為創造出「低頭族」這個名詞,臺灣的智 08/12 13:46
→ look: 我懂,因為除了開車以外的事情都有礙駕駛安全 08/12 13:47
→ tentaikanso: 慧型手機普及率更是世界前幾名,本來就有制必要 08/12 13:47
→ look: 只是低頭族在浪頭上,砍了再說 08/12 13:47
→ tentaikanso: 呵呵,不要別人譏諷,自己倒是很開心嘛。 08/12 13:48
→ tentaikanso: 駕駛中本來就該專心駕駛,拿手機出來還理直氣壯我反 08/12 13:49
→ tentaikanso: 而還很佩服呢! 08/12 13:49
→ look: 法條就是鼓勵大家使用免持裝置 08/12 13:50
→ tentaikanso: 連幾秒都認為有差,免持跟手持的影響程度不就差更多 08/12 13:50
→ look: 如果你可以完全做到駕駛中完全不做其他的事我也很佩服啦 08/12 13:52
→ tentaikanso: 是喔,我騎車是不接電話不回訊息的,要回訊息等我停 08/12 13:53
→ tentaikanso: 好車再說。 08/12 13:53
→ tentaikanso: 謝謝你的佩服,希望大家注意交通安全、專心開車/騎車 08/12 13:54
→ look: 我是說包含跟朋友聊天、或喝水這些有礙駕駛安全的事 08/12 13:54
→ tentaikanso: 不會,我騎車要專心認路、看號誌,友情也沒單薄到一 08/12 13:55
→ tentaikanso: 段路不講話就破裂。 08/12 13:55
→ look: ok的,只要邏輯一致,我都能接受學習 08/12 13:57
噓 Elias791: 不就說了你覺得喝水聊天都會影響安全可以去推動納入處罰 08/12 20:56
→ Elias791: 啊,法條就規定用手機就是違規,硬要爭用多久,有用就是 08/12 20:56
→ Elias791: 違規啊,這很難懂嗎?如果當初覺得要用到幾秒鐘以上才對 08/12 20:56
→ Elias791: 安全或注意力有影響,立法時不就會像酒測值一樣有明確規 08/12 20:56
→ Elias791: 範出來。去查查判決吧,一堆人也都說我因為沒戴手錶拿出 08/12 20:56
→ Elias791: 來看個時間,或拿出來看有沒有未接來電之類只瞄一眼的藉 08/1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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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ok: 給樓上,如果條文刪掉「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 08/12 22:47
→ look: 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我就不會有任何疑問 08/12 22:47
噓 depravity: 30頁又跳來跳去你不能把文章重新整理好嗎 = = 08/13 04:15
噓 eno4022: 被罰就乖乖去繳錢啦,違規又愛吵 08/13 13:15
噓 samnpc: 爭論執法標準有啥意義,法律就寫死了,本末倒置。 08/15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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