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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條耕地 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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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第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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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所謂「承租人. 應自任耕作」,係指承租人應以承租之土地供自. 己從事耕作之用而言;. 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謂「不為耕作」,則指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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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案(萬巒鄉):出租人以承租人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張終止租約收回出租耕地。 案先保留. 第4案(內埔鄉):出租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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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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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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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 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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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探究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在保障承租人之耕作收益權,即承租人若無耕作自無收益權可言。惟上開規定應與同條例第十七條併予考量,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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